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8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肇穆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辜順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辜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叁
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