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8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又多食品興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又多食品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
所(無清算人時,應提出股東名冊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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