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8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捌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但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成立承攬契約,約定追加工程款計價方式為實做實銷,為此訴請給付工程款,經原告聲請送請鑑定,本院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鑑定前揭追加部分之工程款,惟原告拒不繳納初勘費用新台幣八萬,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預納,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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