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4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8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民國110年1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10年3月5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逾期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3頁、第33頁),本院因而於110年3月25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無不合。異議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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