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韋辰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韋辰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韋辰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0年5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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