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4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雖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可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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