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倉緯
95巷25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伍佰貳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一)債務人趙倉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12日止累計38,065元正未給付,其中34,405元為消費款;3,131元為循環利息;5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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