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甲○○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劉正偉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