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蕭銪呈選任辯護人盧兆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緝字第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銪呈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蕭銪呈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被告聲請狀所具之住址即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並限制出境、出海,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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