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淑麗 被告 陳絃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