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益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銀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萬1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行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