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1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貳玖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家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1.929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該犯行之時點於其另案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9裁定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前,為該執行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執行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13日釋放,遂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粉紅色錠劑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9292公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4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172號鑑驗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