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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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7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日與聲請人簽訂變更借據契約書,原利率依年息11.88%固定計息變更為依年息
6.5%固定計息,除前開更改部分外,原契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
(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53,216元,收息至96年10月2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