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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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7號、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以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7號、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中,雖同時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但因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該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
┌─┬──────┬──┬───────────┬──────────┬───────┐│編│品名│數量│檢驗結果│鑑定報告│保管機關及字號││號││││││├─┼──────┼──┼───────────┼──────────┼───────┤│一│標示DIABLO彩│2包│檢品編號:B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臺灣臺中地方檢│││色包裝毒品咖││驗前淨重:8.7068公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察署109年度安│││啡包││驗餘淨重:5.9786公克│號鑑驗書(臺中地方檢│保字第1015號│││││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察署109年度核交字第2││││││基-α-吡咯啶│732號卷第11頁)││││││苯己酮、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