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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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抗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柯信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109年度撤緩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案件之審判,以被告仍生存為前提,倘其人已經死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已死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法院為裁判之對象既不存在,即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柯信義已於民國109年4月11日死亡,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既已死亡,已無執行刑罰之對象存在,檢察官聲請撤銷抗告人緩刑之宣告(原審法院108年度花原交簡字第5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原審不及審酌,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抗告人緩刑之宣告,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併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以臻適法。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