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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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惠雅因另案涉犯毒品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1月28日10時35分許,至其當時位在臺中市○區○○○路○○○號5樓3室之居處執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7.06公克),查獲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該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705、43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8、75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上開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7.06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惠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705、43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
8、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潮解狀晶體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安保字第221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638卷第49-5
3頁;核交504卷第5、11頁),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5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其中1││(總毛重7.06公克)│包(檢品編號B0000000號│││):│││㈠外觀為潮解狀晶體。│││㈡驗前淨重3.3189公克,│││驗餘淨重3.2866公克。│││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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