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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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鄧老師養生館法定代理人 王順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足養生館間給付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