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林淑嬌 原告 陳嘉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 黃田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60/1000,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2,078,702元(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面積1,225.65㎡×權利範圍160/1000=2,078,7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30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078,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