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伶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伶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伶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發現另有合於刑法第53條情形且裁判確定在先之他罪,而與之再定其應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因基礎事實已經變動,即當然失效,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52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附表一編號8及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發現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係於97年8月19日所犯,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98年7月22日之前,而應與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開判決要旨,嗣後發現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既合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仍可依法定其應執行刑。至前揭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所定執行刑,既將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刑抽離,而與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則附表二所示各罪與其他所犯之罪,如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自得再予更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前裁定之執行刑業因基礎事實變動,即當然失效,毋先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該裁定之必要,先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其中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另如附表一編號1、6至8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該案件裁判書在卷足按,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567號卷第1頁)附卷可考,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揭判決意旨,於其內部界限(即如附表一編號8及1至7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3年9月)之內,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差距、侵害法益、犯罪型態、前科素行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一: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捌│98年1月│臺灣高雄地│98年7月│臺灣高雄地│98年8月│編號1至2│編號1至7│││危害│月。│4日│方法院98年│22日│方法院98年│10日(聲│前經臺灣│前經臺灣│││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請書附表│高雄地方│高雄地方│││條例│││1721號││1721號│誤載為7│法院以98│法院以98│││││││││月22日)│年度審訴│年度審聲│├──┼──┼─────┼────┼─────┼────┼─────┼────┤字第1721│字第5268││2│毒品│有期徒刑肆│98年1月4│臺灣高雄地│98年7月│臺灣高雄地│98年8月│號判決定│號裁定定│││危害│月。│日│方法院98年│22日│方法院98年│10日(聲│應執行有│應執行有│││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請書附表│期徒刑11│期徒刑3│││條例│││1721號││1721號│誤載為7│月。│年2月。│││││││││月22日)│││├──┼──┼─────┼────┼─────┼────┼─────┼────┼────┤││3│竊盜│有期徒刑伍│98年5月│臺灣雲林地│98年7月│臺灣雲林地│98年8月│無。│││││月,如易科│28日│方法院98年│17日│方法院98年│10日││││││罰金,以新││度易字第││度易字第│││││││臺幣壹仟元││325號││325號│││││││折算壹日。││││││││├──┼──┼─────┼────┼─────┼────┼─────┼────┼────┤││4│竊盜│有期徒刑伍│97年12月│臺灣高雄地│98年9月│臺灣高雄地│98年9月│編號4、5│││││月,如易科│26日│方法院98年│8日│方法院98年│28日(聲│前經臺灣│││││罰金,以新││度審簡字第││度審簡字第│請書附表│高雄地方│││││臺幣壹仟元││4965號││4965號│誤載為8│法院以98│││││折算壹日。│││││日)│年度審簡││├──┼──┼─────┼────┼─────┼────┼─────┼────┤字第4965│││5│竊盜│有期徒刑肆│97年12月│臺灣高雄地│98年9月│臺灣高雄地│98年9月│號簡易判│││││月,如易科│31日│方法院98年│8日│方法院98年│28日(聲│決定應執│││││罰金,以新││度審簡字第││度審簡字第│請書附表│行有期徒│││││臺幣壹仟元││4965號││4965號│誤載為8│刑8月。│││││折算壹日。│││││日)│││├──┼──┼─────┼────┼─────┼────┼─────┼────┼────┤││6│毒品│有期徒刑拾│98年5月│臺灣雲林地│98年8月│臺灣雲林地│98年9月│編號6、7││││危害│月。│26、27日│方法院98年│27日│方法院98年│17日│前經臺灣││││防制││間│度訴字第63││度訴字第63││雲林地方││││條例│││8號││8號││法院以98││├──┼──┼─────┼────┼─────┼────┼─────┼────┤年度訴字│││7│毒品│有期徒刑捌│98年5月│臺灣雲林地│98年8月│臺灣雲林地│98年9月│第638號││││危害│月。│26、27日│方法院98年│27日│方法院98年│17日│判決定應││││防制││間│度訴字第63││度訴字第63││執行有期││││條例│││8號││8號││徒刑1年4│││││││││││月。││├──┼──┼─────┼────┼─────┼────┼─────┼────┼────┼────┤│8│竊盜│有期徒刑柒│97年8月│本院106年│106年12│本院106年│107年1月│無。│無。││││月。│19日│度審易字第│月27日│度審易字第│23日││││││││1298號││1298號││││└──┴──┴─────┴────┴─────┴────┴─────┴────┴────┴────┘附表二: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柒│105年7月│本院105年│105年12│本院105年│106年1月││││月。│3日│度審易字第│月19日│度審易字第│24日││││││2183號││2183號││├──┼──┼─────┼────┼─────┼────┼─────┼────┤│2│竊盜│有期徒刑捌│105年11│本院106年│106年7月│本院106年│106年8月││││月。│月24日│度審易字第│26日│度審易字第│22日││││││631號││6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