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 黃小育
黃昭榮 黃昭傑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盈妤 即高雄市私立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65,27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3,271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黃小育│2,289,875元│23,671元│├─┼────┼──────┼─────┤│⒉│黃昭榮│2,000,000元│20,800元│├─┼────┼──────┼─────┤│⒊│黃昭傑│2,000,000元│20,800元│├─┼────┼──────┼─────┤│總││6,289,875元│65,271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