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1之7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呈報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預估修繕費用。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