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妙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789號、99年度偵字第14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妙雯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妙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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