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期清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述每月支出房租新臺幣(下同)7,
000元,水電瓦斯2,000元,紅白帖2,000元,及兄長醫療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房屋契約,租金給付證明,水電瓦斯帳單,診斷證明書及兄長戶籍謄本),並釋明聲請人兄長之醫療費用是否由聲請人一人負擔?如是,每月數額約略為何?如有其它人共同負擔,則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數額為何?
二、釋明聲請人自何時起對履行債務顯有困難?
三、釋明欲聲請延期清償之期限為二年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尤旗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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