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6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設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清勝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