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503號

聲請人 余紫婕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豊耀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5,700元(計算式: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課稅現值+租金=947,700元+208,000元=1,15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2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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