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上訴人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萬36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心婷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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