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上訴人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黃佑民 律師 吳祖寧 律師被上訴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被上訴人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2項沒收押租金充作違約金,該違約金性質?是否過高?若有過高,餘額是否抵充上訴人其他債務不履行債務?),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心婷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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