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原告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呂畊霈 律師 詹義豪 律師被告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補陳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兩造作辯論終結之準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附表:
當事人應具狀補陳事項原告1.重新提出、確認本件主張事實。2.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與謙商旅谷墨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並提出相應文件資料說明。3.系爭租賃標的物目前利用情形?4.說明辯論終結後始提出109年7月份租金清償抗辯、押金抗辯之理由?被告1.是否確已收受109年7月份租金(原證23)?2.是否確有收受押金?數額?押金依系爭租約約定,應如何處理?目前如何處理?3.系爭租賃標的物目前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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