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原告錦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楊逸明 律師被告 龍生 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 律師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