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上訴人龍生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健實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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