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姜人友 │台北縣樹林市農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肆萬貳仟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