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十八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
丁○○丙○○己○○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巫淑芳~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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