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4年4月14日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鴻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