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1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告 李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