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告 王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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