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小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38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陳文賢

被告 机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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