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翔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街32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丁○○被告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佰 陸拾貳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翔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丁○○及戊○○○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4年8月29日及同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
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3年,分別自上開借款日期起至97年8月31日及97年9月15日止,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555%機動調整,如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翔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9月15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3,907,839元及2,714,558元,合計6,622,397元及如主文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乙○○、丁○○及戊○○○均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及郵匯2年利率查詢表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翔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乙○○、丁○○及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明罐附表:
┌──┬───────┬─────────┬───────────┬─────┐│編號│未償本金│利息│違約金│原貸金額│││(新臺幣)│(民國)│(民國)│(新臺幣)│├──┼───────┼─────────┼───────────┼─────┤│1│3,907,839元│自95年9月30日起至│自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600萬元││││清償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3.72%計算。│,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714,558元│自95年9月15日起至│自9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400萬元││││清償日止,按年息3.│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72%計算。│,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