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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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鴻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國家安全法│懲治走私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7月│││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4日│89年10月17日│├───┬───┼─────────────┼─────────────┤│偵│機關│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89││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0│4426│├───┼───┼─────────────┼─────────────┤││法院│金門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城簡│訴緝│││號├─┼─────────────┼─────────────┤│事││號│13│2││├─┼─┼─────────────┼─────────────┤│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3│1│││期├─┼─────────────┼─────────────┤│││日│20│31│├───┼─┴─┼─────────────┼─────────────┤││法院│金門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月│城簡│訴緝││定│號├─┼─────────────┼─────────────┤│││日│13│2││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4│3│││期├─┼─────────────┼─────────────┤│││日│9│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所犯為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條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更字第21號│更字第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