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八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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