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憶茹 告訴被告甲○○、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憶茹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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