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3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366號聲請人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下稱永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20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9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永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沈應南法官侯東昇法官陳國成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