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364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人 蔡瑞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1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10月2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法官侯東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