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陳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縣太平市○○里○○街33之1
巷1號,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