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小字第94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甲○○○
           2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7樓,
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顏子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