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應從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1)未曾受刑罰之宣告(參照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2)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恣意侮辱;(3)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
(4)檢察官具體求處拘役五十日,尚屬合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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