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6月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5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4月24日至民國111年4月2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甲○○、乙○○。嗣債務人乙○○以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4月29日向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里分行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86年8月29日,並由甲○○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詎已屆清償期第三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里分行未獲清償,嗣由聲請人於民國85年5月27日自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里分行受讓上列債權,並於民國85年6月5日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完畢,計尚欠本金2,000,000元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通知債務人甲○○、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均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2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1│南投縣信義鄉人│南投縣信義鄉民│鋼筋混凝土造一│275││││││││││275│││全部│甲○○││1││和段第1088地號│生巷93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