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繼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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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司繼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補字第281號聲請人辛○○(即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
壬○○(即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庚○○(即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己○乙○○甲○○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