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5號聲請人 吳俊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各」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台端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