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抗告人即受判決人 楊傑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8年2月15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受判決人楊傑克聲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定駁回在案,其中抗告人住所處(伯爵花園),係於108年2月21日經管理員收受而生送達效力,另抗告人居所,則於10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而於
000年0月0日生效,此有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65頁)。是以抗告人遲至108年5月22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抗告人係於108年4月5日入監),其抗告顯已逾
5日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據此,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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