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 劉鴻勲 (即 劉鑑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受益憑證是否有單位數,若有一一列明各筆受益憑證數字。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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